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倒入指定地点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建筑垃圾和单位、居民楼院、住宅小区、村巷的生活垃圾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偿清运。
禁止在城区内空闲地、公路两侧、道路、河道、绿地及其它非指定场地倾倒垃圾。
禁止打开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捡拾垃圾。
生活垃圾由垃圾处理专业单位统一集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逐步推行企业化管理。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处理。特种危险废弃物的处置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新城开发、旧城改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环卫设施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县城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和投入使用。配套建设县城环卫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拆除、移动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确需移动或者拆除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垃圾场。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城市总体规划或者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设置垃圾场及垃圾箱,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三条 城区公共厕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委托人管理,单位和居民庭院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单位或者居民管理。管理者应当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做到定期粉刷、消毒,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粪池或化粪池,贮粪池或化粪池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定期清掏,也可委托市政管理专业单位清掏。
新建公共厕所应按水冲式标准建设,原有旱厕应当逐步改为水冲式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