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旁植树,必须按要求栽植,不得影响交通、水利、输电、通讯线路和他人利益。
第十三条 全县森林、林木、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实行分级管护责任制。
林权为国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管护。林权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该林权所有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林权为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林权所有人负责管护。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应按县人民政府编制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实施,坚持谁退耕,谁植树,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的管护工作,严禁擅自复耕或者在退耕还林地内进行滥采、乱挖等活动。
第十五条 采伐林木,应当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并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天然林保护区内只能进行以保护、培育为目的抚育性采伐。风景林、母树林、珍贵树种的中幼龄树木禁止采伐;农田林网、1.0亩以上的成片人工林、天然沟壑等易造成水土流失地方的林木禁止采伐。
第十六条 南大山、北山天然林及列入规划的全县公益林区为全县重点保护的水源涵养林和植树造林重点区;国有林区、幼林区、新的造林区、退耕还林区为封山育林区。封育期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封育期内禁止在封山育林区放牧、砍柴和伐木。
第十七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在林区采矿、采石、挖沙、采金、取土和开垦荒地。
架设输电线路、通讯线路和铺设管道、光缆等,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当事先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实施。
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领取使用林地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护林防火、林业生产设施和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绿化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