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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2010修正)

  集体或者个人在通过承包、流转等形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经营者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第六条 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对林权证上设立的林地、林木及其他物权形式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第七条 依法流转集体及个人的林地林木使用权的,应当由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每年四月为全县造林绿化和爱林护林宣传月。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开展造林护林活动。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造林绿化规划,组织义务植树活动。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均应承担造林绿化任务,实行划片定点,限期绿化的办法。
  凡承担义务植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每人每年均应完成义务植树3-5棵的任务。
  对未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用于造林绿化。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对造林绿化的资金投入,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造林绿化。
  第十一条 造林绿化应当兼顾农、林、牧等各业的发展,实行乔、灌、草相结合,因地制宜地营造生态林和商品林。
  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由县人民政府城建或者城镇园林绿化部门负责,与城镇建设同步进行;县乡公路绿化由县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与公路建设同步进行;乡村公路和村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库区、河边和国有渠道绿化由县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或其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与水利建设同步进行;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美化建设。
  小片分散的宜林地可以承包租赁给农户进行绿化。对未按合同造林绿化的,可以另包他人,并收取绿化延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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