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0年高铝粘土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0〕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中对高铝粘土和萤石开采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可用竭的矿产资源,保障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根据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下达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同时,今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2010年给我省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万吨(矿石量),按照此指标,下达有关市(州)9万吨,预留1万吨暂不下达(指标的分解详见附件);高铝粘土矿今年暂无开采指标。
二、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下达的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与6月底前将指标分解落实情况和企业名单公示并公告后报省厅。
三、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一)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本辖区高铝粘土和萤石矿资源和开采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将开采企业登记造册。
(二)各地在下达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控制指标应分解到县、到矿山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为保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市(州)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间要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控制责任书,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要签订开采指标控制合同书,明确权利与责任。
(三)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对矿山开采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执行监督。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同时,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企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