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交通、水利、教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对全市的矿山企业、学校、公路、桥梁及旅游景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安全的部位,要预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为及时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地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制度。
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制度内容包括:
(一)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事项内容。
1.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
2.各县(市)区将认为应该给予必要现场指导的地质灾害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铁岭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三)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理程序。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在l小时内速报市政府和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
六、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培训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人员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使其了解和掌握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有关知识,增强抵御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
(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机构,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三)要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各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责任单位,要组织群众填好《防灾避险明白卡》和《防灾工作明白卡》,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同级政府报告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算,争取资金,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对确需治理和避让的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地方政府承担治理和避让责任,落实治理和避让资金,实施有效治理和避让;对人为因素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告知并敦促责任人及时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