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1.政府规范性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一是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现行体制或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明显不适应的;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表述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适应的;三是规范性文件调整规范的问题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2.政府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一是实施性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但规范性文件未作相应修改的;二是创制性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规范性文件未做相应修改或废止的。
3.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一是对同一事项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应当修改但未及时修改的;二是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分规定已被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取代,但后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执行中可能引起歧义的。
4.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完成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0年7月开始,到10月底前完成。
(一)摸清底数。7月上中旬,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将市政府2005年以来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摸底。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要配合法制办公室做好此项工作,负责提供历年度市政府发文目录、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
(二)梳理查找问题。7月至8月中旬,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具体承办清理工作,对本部门或与本部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组织专门人员,依照上位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全面对照、梳理,形成清理情况及处理建议的报告,经部门集体研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要写明清理的总体情况,主要将处理建议写清楚。处理建议分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和保留四类。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相抵触或已被新的上位法所替代的,提出废止的建议;对规范性文件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提出宣布失效的建议;对规范性文件少量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个别不协调问题的提出修改的建议;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原因和理由;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详细说明需要修改的原因及修改的有关条款、内容并提出修正案草案。于8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