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能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要将采购项目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在审查部门预算时,要同时审查政府采购预算,对未编制或未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要限期整改。部门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政府采购事项,要与追加预算文件一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各采购单位要按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均属违规采购,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在采购过程中要加强采购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五、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各部门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实施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严格执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规定,将通用节能产品纳入协议供货管理,促进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落实;实施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对国家和省确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项目评审、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环节实行政策优惠,促进国家自主创新政策的落实;实施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在采购评审中给予环境标志产品一定比例的政策扶持,促进国家保护环境政策的落实;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要采购国内产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