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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三、完善监管运行机制,实行管采分离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市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机构要进一步理顺各自工作职能,形成既相互监督又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有效形式。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采购文本编制、采购信息公告、采购项目评审、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健全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增加专家数量和专业门类,探索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和跨区域抽取使用的有效机制,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产品的信息库,对供应商信息、产品信息、价格信息、履约信息加强管理,及时记录和公布各种违规行为。涉及保密项目采购的,要按照财政部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的保密项目采购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防止以保密名义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工作。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的权责明确和岗位分离。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的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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