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个别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工作,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
推行政府采购工作是党和国家为规范政府公共采购行为,推进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增进宏观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化财政支出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重大意义的认识,重视和支持政府采购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力度,推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二、强化依法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拓展采购规模。财政部门要继续充实和完善政府采购目录,结合本地实际,将当地具有特色、适合管理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沧州市(县)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尤其要加强对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的采购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与管理。要将工程采购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并要定期地研究解决工程采购工作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