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与新民居建设相结合,列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在村镇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使用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做到新民居规划到哪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就建设到哪里。各级政府、财政及组织、宣传、教育、文体、卫生、民政、邮政、医药、电力、移动通信等部门要对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给予大力支持。
四、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要进一步深化社有企业改革,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社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各级政府制定的支持国有企业的改制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实施开放办社和项目兴社战略,加快同业整合、项目建设步伐,着力培育一批辐射带动面广、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销售收入“三五八十”的大型龙头企业集团。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支持社有企业积极利用中央、省、市有关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服务业、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和配套资金支持。
五、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三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沧州的一项重大举措,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切实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具体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政策性经营性财务挂账和社员股金等历史遗留问题。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经营设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赋予供销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组建农村金融信用担保公司、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