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业务管理
(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各县(市)区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工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取得省、市、县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做好服务协议管理工作。
(三)工伤职工就医管理与待遇兑现。
1.各县(市)区工伤职工在辖区内申请就医治疗,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并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2.各县(市)区工伤职工因工伤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转诊转院的,由其所属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需转至我市行政区域外诊治的,由所属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突发工伤或伤(病)情危急的可先行入院或转院救治,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入院或转院审批手续。其他未经批准自行入院或转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各县(市)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和进行康复治疗的,应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到协议机构,配置器具或进行治疗。
4.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工伤职工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现有标准继续由所在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实行市级统筹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及调整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支付。
六、工伤保险责任
(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政府仍为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扩面任务。在县(市)区政府完成当年基金征缴指标的前提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缺口的由市统一调剂,否则按等额扣减县(市)区地方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