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公园绿地建设为重点,着力进行公园、广场和街头游园建设,大幅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指标,满足市民游憩活动的需要,做到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把拆迁拆违形成的空地规划建设成街头游园,同时继续对人民公园、南湖公园等已经建成的公园进行景观改造,进一步提升品位。
(五)以居住区、单位绿化为特色,开展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专项整治活动,开展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活动,发动社会力量建绿,创建一大批绿化达标单位、小区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使绿化达标单位占70%以上,省级园林式单位占10%以上。
(六)以生产绿地建设为抓手,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绿化苗圃、花圃,使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加强园林绿化植物引种工作,培育适应本地自然条件,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出圃苗木的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的要求,做到基本自给。
(七)提高地表水环境质量,保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城市大气、水环境质量良好,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全年达到和好于二级的天数在310天以上;集中饮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八)实施城市亮化工程,主次干道亮灯率达到97%以上;万人拥有公厕4座以上;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九)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标台以上。
(十)大力发展燃气、供排水、道路建设,燃气普及率达到98%以上;用水普及率达到10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100%;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3平方米以上。
(十一)联合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市容市貌,加大违法建设、违章搭建拆除力度,拆迁后的空地优先建设绿地。
(十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政策,加大对城中村和棚户区的改造力度,使城市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十三)加强热计量建设,完成省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时间要求
(一)自即日起,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沧州市创建园林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的分工,抓紧开展相关工作。9月中旬,完成《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中涉及的各项指标要求;9月下旬全市组织自查。
(二)9月中旬,完成文字材料、宣传画册、电视专题片等相关申报材料的汇编和制作,形成初审稿,报省住建厅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完善,9月底前形成终审稿,正式报省住建厅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