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按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对部件进行维护,对事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信息反馈到指挥中心。
反馈:指挥中心将相关责任单位反馈的问题处理结果信息批转到监督中心。
结案:监督中心通知相应区域的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到现场对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通过“城管通”上报处理核查信息;如上报的处理核查信息与指挥中心批转的问题处理信息一致,监督中心进行结案处理。
十、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和各相关专业部门及设施管护单位应当完善城市管理网络,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属性,落实维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在接到交办案件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和主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和主管的,应及时将案件返回到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并说明理由。对在规定时限内或延时后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派遣案件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书面说明情况,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建立问题库。
对无故不执行市、区政府决定或不服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协调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城市管理的事件、部件责任不清可作为无责任主体单独立项归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职能部门协调解决。需要多部门协作完成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政府职能部门上报区政府协调解决。
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责随权走、责任主体唯一”的原则进行协调。属部件维护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市级下放的市政设施养护由各区负责)。属事件处理的,由事件承办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管理事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属综合性问题的,原则上由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协调解决。
十二、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落实经费和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一般问题,由辖区政府协调解决;较大问题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十三、经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协调达成一致的决定,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