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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166号)


新华区、运河区人民政府,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沧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沧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附件:
沧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运行实施办法

  为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加快建立精细化、高效能、全覆盖的城市管理新模式,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对象和细化管理行为,创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基础平台,再造城市管理流程,从而实现精确敏捷、高效有序、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的城市管理模式。

  二、沧州市区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按照区域万米单元网格划分,将市区划分成若干个单元网格,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将城市的管理对象定位到万米单元网格中,使城市管理问题准确定位,实现对城市部件、事件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对象是指城市管理的部件和事件。

  城市部件是指物化的城市管理对象。主要包括水、电、气、热、公园、绿地、休闲健身等公共设施和门牌字号、广告牌匾等部分非公共设施。按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其他设施和扩展部件七大类。

  城市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扩展事件六大类。

  四、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用“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管理、四级落实、各负其责”的城市管理模式。在市级设置数字化城市管理总平台,成立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在区级设置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形成市级监督中心一级监督,市、区指挥中心二级指挥,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落实的管理体系和各专业部门各负其责的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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