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伤预防费的提取和使用。工伤预防费用于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企业安全情况检查、有毒有害岗位职工身体健康检查、工伤保险知识宣传、安全奖励等。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全市统一管理使用。工伤预防费按当年全市工伤保险费实际征缴额的5%提取。工伤预防费具体使用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5)工伤认定调查费的使用。工伤认定调查费全市统一管理使用。工伤认定调查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按全市当年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滚存总额达到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所属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及调查、取证、核实、组卷以及工伤认定法律文书制作与送达等工作,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委托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上述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资格认定,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定点机构的管理服务情况,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辖区内的定点机构进行监督考核、按协议进行管理。
(六)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10000元以下待遇审核支付和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待遇支付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核支付和县(市、区)上报的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待遇支付的审批工作。工伤职工原则上在本地定点机构治疗,需在沧州范围内转院治疗的,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需转沧州以外医院治疗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市、区)待遇审核和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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