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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施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每1至3年调整一次。

  (三)基金征缴和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管理,由市级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按照分级经办的原则,市、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

  1、基金收入管理

  (1)征收计划。工伤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扩面、征收目标任务和各县(市、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总量、上年末参保人数、行业类别及构成等因素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

  (2)基金缴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工伤待遇支付,县级不再保留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基金收入按月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集后,按月缴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基金支出管理

  (1)待遇支付。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基金支出计划。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统一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将基金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工伤待遇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足额发放到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2)建立工伤保险支付周转金预拨制度。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月平均工伤待遇实际支付水平,对县(市、区)预拨两个月的工伤待遇支付周转金,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时支付。

  (3)结余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2010年5月31日前形成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属市工伤保险基金,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预留两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于2010年6月30日前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上解市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只能用于当期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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