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和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财政局制订的《沧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沧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沧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
实施意见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协调发展,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4〕第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9〕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工伤保险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市级统筹,做到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调度和管理使用基金、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六统一”。
二、统筹方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费率根据行业风险不同,实行差别费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记录缴费工资。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