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财务状况(X103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01-2表)上报时间为2010年3月10日前。
2、为反映保障性用房建设情况,在2010年房地产开发定报统计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X203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空置情况”(X402表)增加“补充资料:保障性住房本年完成投资(511)(万元),其中:廉租房(512)(万元);保障性住房施工面积(513)(平方米),其中:廉租房(514);保障性住房竣工面积(515)(平方米),其中:廉租房(516);保障性住房竣工套数(517)(套),其中:廉租房(518)”。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
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整统计原则和统计标准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按法人经营地原则统计,即按法人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其所属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含异地)由法人企业统一组织填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按产业经营地的原则统计。
2.将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全面统计范围扩大到统计上达到规模标准的个体经营户,其规模标准参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执行。
3.将有关报表内“市、县、县以下”统计分组改为“城镇、乡村,城镇列其中:城区”。
(二)基层表
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总额”(E102-1表),统计范围调整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取消表内关于商品分类销售的统计。
2.“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102-2表),统计范围调整为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E103-1表)和“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财务状况”(E103-2表),表内指标“投资收益(65)”调入补充资料。
4.“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E104表),取消“市场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经营户租用摊位数”;增加12位的“区划代码”。
5.“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5-1表),拆分为“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5-1表)和“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6-1表),并调整部分指标,报送时间由2月底前改为3月15日前。
6.“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5-2表),拆分为“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5-2表)、“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6-2表),报送时间由2月底前改为3月15日前。
7.增加“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E107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报送时间为3月15日前,由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统计局上报,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