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布置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鄂统计文[2009]8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国家和省统计报表制度2009年统计年报表的有效期至2010年6月,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的有效期至2011年1月。国家统计制度,所列文号为“国统字〔2009〕106号”,我省新增统计调查制度或对国家统计制度进行部分修订的统计制度所列文号为“鄂统计文[2009]84号”,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79号”。
根据修订后颁布的
统计法,将报表制度前列示的内容调整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精神,国家统计局于2009年第四季度开展全国城乡划分清查工作,并建立各专业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简称:《代码库》),于今年年底由各地统计局设计管理部门向局、队各专业及有关部门提供。各地统计局设计管理部门定期对《代码库》进行维护。
1.各项统计调查基层报表表式中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标识名称改为“区划代码”,统计调查所涉及的区划代码统一从《代码库》中取得。
2.各专业统计中凡使用城乡分类的,需在基层报表表式中增加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标识,并从《代码库》中取得城乡分类代码进行城乡数据加工汇总。
基本单位统计
一、报表修订内容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增加指标,变更部分指标名称及内容。
2.“按行业分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J301表),法人单位数增列“其中:规模、资质或限额以上单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