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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二级医院:由原来的500元,降低为200元;

  一级医院:由原来的300元,降低为100元。

  (二)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中专院校门诊统筹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完善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管理办法。各学校的参保周期由按年度参保缴费,调整为按学年参保缴费,其参保及享受待遇周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简化缴费手续,各学校可自愿选择以学校为单位,一次性缴清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或大学期间应由学生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用,其享受待遇周期与缴费周期一致,期间如遇医疗保险缴费政策调整,需一次性补缴差额部分。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期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要求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2009年要达到80%,2010年要达到90%,逐步实现覆盖全体城镇居民。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按期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统筹组织和协调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市政府将城镇居民医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统筹安排,抓好落实,确保年度扩面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深入开展。财政部门要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实际需要,及时核拨扩面工作专项经费和财政补助资金;教育部门要领导和组织各学校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工作,确保应保尽保;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的参保补助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察室,负责对各县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从2009年9月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实行月通报制度。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实、组织宣传不力、影响扩面目标任务完成的单位及责任人,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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