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2010年1月1日起,市本级提高对参保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待遇。每年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照25元/人的标准列支,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提高对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自2009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将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育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为:
引产: 16周-28周,补助500元;
早产: 28周-37周,补助700元;
足月顺产:37周以后,补助650元;
难产:补助800元;
剖宫产:补助1600元。
对实际医疗费不足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医疗费进行补助。除上述生育补助外,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他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育龄妇女享受此待遇应连续参保满一年以上,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五)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每满2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提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以及退保、停保后再参保的,享受本待遇的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三、突出重点,着力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工作
全市城镇各高等院校、中专院校(含民办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和儿童,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学校在校学生参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各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方可参加商业保险等险种。要建立工作督导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在校学生参保工作列入各学校实绩考核内容。对于此项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各项评优活动,也不得在业绩考核中评为优等。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认识,明确管理机构和专管人员,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统筹地区要针对在校学生特点,加强宣传引导,完善相关政策,增强对在校学生参保的吸引力。
市本级对在校学生参保政策调整为:
(一)自2009年10月15日起,降低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下未在校的未成年人)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原来的800元,降低为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