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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百零一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一百零二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四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六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八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处罚本金总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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