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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城区道路三轮车和摩托车实行限时、限段通行。在双桥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禁止鸣笛。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涂改、伪造或骗取、挪用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和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不准驾驶车容不整、号牌不齐全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不清的机动车;

  (三)不准在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或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不准占压道路中心实线;

  (五)不准压速行驶,随意掉头;

  (六)不准在行驶中上下人员;

  (七)临时停车不准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防碍交通安全;

  (八)出租车在设有专用或指定站点的道路上不准随意停车上下乘客,在临时停靠站点不准压站揽客;

  (九)长途客运汽车不准在站外揽客;

  (十)礼让出入站的公共汽车;

  (十一)出租车不得乘揽逆向乘车人的租乘业务;

  (十二)礼让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

  (十三)机动车后舱载有自行车或其它物品时,不准遮挡号牌和后视线。

  第三十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车辆受阻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 不准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

  (三) 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

  (四) 不准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的区段内停车。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行经路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

  (二)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

  (三) 遇放行信号时,右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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