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指挥调度,强化部门合作。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挥调度,加强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协调和处理好各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注意掌握全面情况,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对策;建设部门要依法查处拖欠工程款、非法转包、分包工程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司法部门要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时间,加大执行力度;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三方协调机制,主动开展工作,力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信访部门要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当作重点问题来处理,注意把握事态,及时化解矛盾,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严厉打击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恶意讨薪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特别是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一是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对无故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性质恶劣的企业用人单位,要依法按处罚额度上限处罚,对拒不支付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要快速办理。二是对存在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各县、区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的规定,依法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并列入不守法无诚信的“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三是要依法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对因讨薪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造成不良后果的农民工当事人,必要时可以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加强对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的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工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农民工维权工作,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用人单位,取消企业单位参加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已获得先进称号和受过表彰的企业,各级主管部门要通过必要的程序予以撤消,并把其列入无诚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存在拖欠行为的企业法人代表,取消其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资格。
(五)加强宣传,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此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报道,适时向社会公布企业严重违法行为,增强专项行动的透明度,强化企业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通过积极有效的正面宣传,引导广大农民工采取正当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合法地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要进一步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来人或来电的农民工举报、投诉案件,必须严格登记,做到举报必接,接案必查,查案必果,确保农民工欠薪案件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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