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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城市架空线缆落地过程中,城市供电、交通、通信等线路的变配电设施和通信交换设备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定点。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定点的位置进行设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年度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项目建设计划,并纳入年度城建计划统一管理。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建设计划制定配套实施方案。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架空线缆落地管沟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将沿线的架空线缆和已有地下线缆随道路工程同步埋设至规划新建管沟。
  第十一条 其他城市道路上已建成的架空线缆应当按照年度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项目建设计划进入规划新建管沟,已有地下线缆应当按照规范埋设至规划新建管沟。
  第十二条 城市上空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线缆。确需新建架空线缆的,须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暂未落地的城市架空线缆,由线缆权属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线缆技术状况良好、整体美观。
  第十三条 对废弃的架空线缆、地下线缆及其附属设施,线缆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 架空线缆落地工程施工中应当推广应用非开挖施工工艺等技术,避免重复挖掘城市道路。
  第十五条 线缆管沟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线缆管沟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等原因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线缆管沟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七条 管沟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租赁、买断等形式取得管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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