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西安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27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加快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创建国际化大都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架空线缆,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均指110KV以下的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的实施和管理,依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工业信息、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市容园林、价格、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架空线缆落地的管理工作。
相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架空线缆落地工作。
第六条 电力、通信、交通信号等线缆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架空线缆落地工作。对主动配合线缆落地工作的线缆权属单位,市政府给予扶持和优惠。具体扶持和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架空线缆落地管沟建设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