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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其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我市目前实施的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西安大绿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属于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划批准实施的宜林地,要纳入林地资源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法占用林地。
  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二)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
  (三)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的规定执行。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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