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豫人社劳资[2010]9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豫单位:
河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已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20%;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省内各类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
企业应按照我省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以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实际状况,参考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各项因素,合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围绕基准线确定。对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又大幅度低于行业工资水平或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原则上不得突破上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的80%。对于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下线,以保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下降。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要求
企业应当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未建工会的中小企业,应通过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企业在调整内部工资分配关系时,应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标准,切实提高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同时,要妥善处理好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定的工资调整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