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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

  (二)凡申请在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以下简称“郊三区”)落户的农村居民,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已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租住房应有合法租住合同),分别按照以下条件申请落户:
  1.对于郊三区辖区外的农村居民申请落户的,须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低于5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低于3年。
  2.对于城六区、郊三区辖区内农村居民申请居民户籍的,须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低于2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低于1年。
  (三)凡申请在高陵县、周至县、蓝田县、户县辖区落户的农村居民,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已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租住房应有合法租住合同),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四)其他农村户籍的技能人才、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落户条件及纳税额仍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规定执行。
  (五)凡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本人及举家均可自愿迁入城市落户。
  (六)所有按照本政策落户的人员,户口3年内不得在市内迁移。
  四、鼓励政策
  (一)对举家在城镇居住生活,家庭内未分配承包地的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城市教育、医疗、就业等城镇居民政策待遇。其余仍在农村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享受农村优惠政策者,实行城市居住制度,不享受城镇居民政策待遇。
  (二)农村居民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为:退出的宅基地转为耕地,土地指标由区县统一使用,由区县政府按每户实际退出的宅基地以当地征用的平均价格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时的住房补贴;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流转,按当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以上补贴资金由市、区县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省政府出台的政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三)对于接收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落户的区县、镇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用于居民培训及当地公共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比例为2∶8,补贴资金分别直接拨付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设立的资金使用专户。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每户拨付1万元,市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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