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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
(市政发〔201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建设,加快城镇化步伐,引导农村富余人口加快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全面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精神,经市政府第14届12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大力度推进我市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降低城镇落户的准入门槛,特别是县城和重点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壁垒。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连续的工作,并且已签订劳动合同为基本落户条件,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采取自愿原则;
  (二)在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选择享受城市政策待遇的,实行城市居民制度,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三)在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的,实行城市居住制度;
  (四)以鼓励在我市县城、重点中心镇落户为主;
  (五)纳入城中村改造、低洼地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政策性项目的农村居民转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规定条件
  (一)凡申请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灞桥区、雁塔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以下简称“城六区”)落户的农村居民,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已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租住房应有合法租住合同),分别按照以下条件申请落户:
  1.对于城六区辖区外的农村居民申请落户的,须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低于8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低于5年。
  2.对于城六区辖区内农村居民申请落户的,须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低于3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低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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