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要成立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区县的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牵头组织实施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验收评估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县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督促协调项目法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区县融资平台作为融资项目法人,负责做好项目融资和偿还贷款工作;并以委托代建的方式委托代建单位组织实施融资项目建设。
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区县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和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工作。
区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关代建单位作为项目的建设主体,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负责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小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能够促进本区域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八条 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建设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提出拟实施的建设项目,确定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划定位、投资概算、实施周期、建设成效等,并编制项目建议书汇总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小城镇所报项目进行认真分析筛选,编制区县项目实施计划。经区县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建委。
第九条 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建委申报的建设项目,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总体实施计划;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来源;
(三)项目规划、土地、环保及其他外部条件、现状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市建委组织对区县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并编制全市项目建设计划,并下达区县执行。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库,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区县小城镇建设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