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0〕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下文简称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全面推进全市小城镇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融资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融资实施方案》确定的60个市级重点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 全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如下:
市建委负责指导全市项目建设,拟订建设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项目建设计划;指导各区县建立项目库和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核定;组织指导各区县开展建设融资工作;组织指导各区县开展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验收和评估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前期手续的审批工作,指导区县建设项目融资资料的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负责《融资实施方案》确定的60个市级重点镇建设项目融资贷款资本金的筹措;按照《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建委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小城镇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指导协助区县和小城镇做好项目规划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指导区县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