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治理规范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工作开展前,市物价、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组织负责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自治区治理规范社团收费的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治理规范社团收费的政策措施:
1、治理规范社团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规定执行,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2、治理规范社团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规定执行,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治理规范社团收取的会费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二、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取得实效
(一)治理规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我市按部署和要求完成了自清自查、集中审核、重点检查三个阶段的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全市290个社团完成了自清自查工作;49个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按要求将所辖社团的收费情况汇总报同级价格、财政、民政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财政、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政策措施,结合本辖区自清自查情况,对社团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查。价格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开展社团收费的监督检查,派出12个检查小组,对42个社团开展收费专项检查,并对25个代行政府职能、具有垄断地位、对企业收费较多的社团作为检查重点对象进行全面检查。
(二)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行为
在治理规范社团收费过程中,严把政策关,根据《
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对以下乱收费行为予以坚决取缔: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