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报送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工作情况的函
(南价费函〔2010〕4号)
自治区物价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桂价费〔 2010〕124号)要求,现将《南宁市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情况总结》以及《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一并上报,请审阅。
附:1.南宁市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情况总结
2.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略)
3.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南宁市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情况总结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10〕214号)精神,我市从2010年7月20日起至8月1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现就我市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治理规范社团收费的基本情况
(一)高度认识,周密部署
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是国家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又一项重要措施。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治理规范社团收费有关政策精神,结合“项目建设年”“服务企业年”活动,深入扎实开展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工作。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研究部署全市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工作,联合下发《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通知》(南价费〔2010〕54号),明确了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政策措施、清理范围、步骤、方法、时间、各工作阶段的要求以及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责任,同时,要求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财政、民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的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工作,确保我市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
(二)治理规范工作深入开展
市物价、财政、民政主管部门团结协作,紧密配合,根据职责分工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工作顺利开展。我市及时向注册登记的社团以及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下发了治理规范社团收费的文件。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均能按要求认真组织所辖社团开展自清自查工作,督促社团认真详细填报《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对所辖社团现有的收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将各社团上报的《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对各项收费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意见,分别报同级价格、财政和民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