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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大力推进调解仲裁制度建设
  近几年,我省一些地方虽然组织开展了调解与仲裁的实践探索,但就全省而言,仲裁机构数量、工作保障力度以及仲裁制度建设,还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农村的实际需要。各地要以《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调解仲裁制度建设,确保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实建强调解仲裁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大部分县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区的市或其所辖的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机构。仲裁委员会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其成员一般由当地政府及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法制、司法等部门的代表、有关人民团体的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要全力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二)建立健全仲裁员管理制度。仲裁员的聘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林业厅统一培训,统一组织考试和考核,向合格者颁发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上岗证书。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林业等部门,制定仲裁员培训规划,对仲裁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要不断充实扩大专职仲裁员队伍,多渠道选聘兼职仲裁员,建立健全仲裁员人才库。省农业厅要会同省林业厅尽快制定仲裁员考核、培训、管理等办法。
  (三)切实保障仲裁工作经费。调解仲裁工作案件多、牵涉面广、工作量大、程序复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各级政府要为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开展标准仲裁庭建设,努力形成场所固定、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设备齐全、信息畅通、规范有序的仲裁格局。同级财政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仲裁工作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三、切实加强对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要关心支持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平公正地开展仲裁工作。
  各级农业和林业部门是仲裁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有关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与培训,不断壮大仲裁员队伍,提高仲裁员水平。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切实做好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为仲裁委员会当好参谋,为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经济组织提供优质服务。要大力开展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指导和协助乡村两级健全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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