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尾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9]75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环保局:
为了有效防治、控制机动车污染,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的通知》(宁政发[2009]15号)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09]7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起在全区全面开展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经研究,现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尾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自治区质量技术部门资格认证和自治区环保厅评审合格并发放机动车排放检测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方可承担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实行社会化服务,应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对进行检测的车辆强制划片,指定检测站。车主可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尾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轻型汽油车(总质量<3.5吨)每次75元;中型汽油车(3.5吨≤总质量<10吨)每次80元;重型汽油车(总质量≥10吨)每次100元。轻型柴油车(总质量<3.5吨)每次80元;中型柴油车(3.5吨≤总质量<10吨)每次90元;重型柴油车(总质量≥10吨)每次110元。出租车(含燃油和燃气两项检测)每次60元。
各检测机构对在同一年度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第一次复检时不得收费,再次检测的,其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一半计收。
三、各检测机构要加强收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不同检测方法不得对同一受检车辆同时实施并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在收费处明显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别许可证》手续,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