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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真食品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真食品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9]69号)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委报来《关于申请核定清真食品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宁民委[2009]28号)收悉。为促进我区清真食品产业健康发展,规范清真食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收费行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同意你委所属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在自治区范围内试行开展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清真食品认证收费立项的复函》(宁财(综)函[2009]74号)同意你委收取清真食品认证费。经研究,现将清真食品认证试行期间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在对我区境内生产经营出口清真食品和区外来宁销售清真食品的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认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DB64/T543-2009)的要求,向符合规定的企业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时收取认证费。

  二、按照自愿原则,对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进行认证,每次收取的认证费包括:申请费、审核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和认证标志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申请认证费:1000元。

  2、审核费:1200元。

  3、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500元。

  4、认证标志使用费:1000元。

  三、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是清真食品认证的收费主体。收费前须按规定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收费标准自二00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正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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