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互联网申报纳税系统服务费和培训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9]65号)
宁夏豫能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核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申报纳税系统>服务费用的函》(豫能便函[2009]17号)和《关于申请核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申报纳税系统>培训费用的函》(豫能便函[2009]18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你公司开发的宁夏地税企业互联网申报纳税系统,是基于互联网开展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系统,应由企业自主选择使用,属于市场定价行为,由你公司与纳税企业自主确定。
二、企业互联网申报纳税系统培训是基于纳税软件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纳税企业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