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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选送优抚对象到省荣军医院疗养治病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选送优抚对象到省荣军医院疗养治病的通知
(鄂民政函[2009]55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省荣军医院: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使共和国的功臣充分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优抚对象中选拔600名代表到省荣军医院疗养治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疗养治病对象

  1、疗养对象140名。主要是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退军人,积极支持和参与地方建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复退军人中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治病对象460名。主要是患普通慢性病的烈属、复退军人、残疾军人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请各市、州按省厅分配的名额合理安排所属县(市、区)优抚对象入院疗养治病。

  二、时间安排

  3月中旬开始,10月31日结束。入院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

  每期优抚对象疗养、治病时间为20天左右。各地按《2009年优抚对象到省荣军医院疗养治病计划分配表》执行,具体入院时间请提前与省荣军医院联系。

  三、入院程序

  1、对象入院,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审查并填写《疗养治病对象申请表》,向市、州民政局申报;以市、州为单位集中将选送对象的病历和《申请表》一并寄送省荣军医院医务科。经省荣军医院审核同意入院的,由医院电话通知市、州民政局。

  2、对象入院时,需持身份证、《残疾军人证》或《复员退伍证》等相关证件,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组织送往省荣军医院。

  3、对象入院后,省荣军医院要及时进行体检,办理入院手续。对不符合收治范围的,应及时送回。

  四、经费安排

  优抚对象在省荣军医院疗养治病所需费用由省厅负担。生活费由省厅和优抚对象所属县(市、区)共同负担,每人每月县(市、区)补助150元,省厅补助250元。往返旅差费用由县(市、区)民政局据实报销。

  五、具体要求

  1、各地要按照规定时间,抓紧组织选送疗养治病对象。为确保安全,对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患传染病、绝症危重病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不得选送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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