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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计划财务处关于代扣防汛费和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计划财务处关于代扣防汛费和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的通知


  2009年4月份工资条中“其他扣款项”包括2项代扣项目,即2009年度防汛费和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

  根据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征收2009年度防汛费的通知”(鄂汛办函〔2009〕1号)规定,防汛费扣款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根据湖北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收取2009年职工子女及红军遗属统筹医疗费的通知”(鄂公医办〔2009〕1号)的要求,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扣款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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