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下一阶段救灾工作的通知
(鄂民政发[2009]32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今年以来,全省先后遭受了低温雨雪、干旱、连阴雨、风雹、山体滑坡、暴雨洪涝等灾害袭击,局部地区受灾较重,给灾区群众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当前,全省已进入汛期,救灾工作任务将会进一步加重。为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2009年汛期救灾准备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灾情报送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省政府应急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灾情报告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各项救灾工作,保证灾害发生后信息及时上报,措施及时到位,灾民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有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
各地要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加强各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彻底消灭预案的“空白点”。已经出台预案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预案的实施和演练情况,抓紧修订完善,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大对乡镇(街道)、村(社区)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力度,乡镇(街道)、村(社区)预案制定前要认真开展灾害隐患排查,制定过程中要重点针对特定灾害种类明确具体措施,提高针对性和实用性。年底前,各级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要全部结束。要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活动,提高群众的灾害意识和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和修订相应的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程,确保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内部行动迅速、运转有序。
二、抓紧做好救灾工作准备
要把备灾救灾工作作为同期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行一把手牵头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靠前指挥,具体工作人员贯彻落实,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建立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级减灾委工作制度,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建立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增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能力。切实履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责任,积极与财政部门协商,逐步增加救灾资金投入,并安排部分资金采购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应急物资,尽可能增加品种和数量。探索救灾物资协议储备机制,建立救灾应急物资供应厂家、商家名录,并与其签订紧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安全运抵受灾地区,保障救灾应急期间的物资供应。稳步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学校、敬老院、乡村办公场所等作为临时安置点或避灾场所,设置明显标识,提前准备所需生活物资,逐步完善必需的设施、设备,实行饮食、休息、卫生等功能分区,进行质量鉴定,确保安全。加强救灾装备建设和管理,优先保障救灾工作需要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工作经费等,确保救灾工作必需的摄录像器材和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能正常使用,特别是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施,保证灾情管理系统及时报送信息。相关救灾人员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和灾害预警制度,加强对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达,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应急处置及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