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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四)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四)
(鄂民政函[2009]282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按照民政部和省厅的要求,今年9月底前全省必须普遍建立县级优抚医疗保障实施办法。6月5日全省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现场会议后,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省厅已对全省进展情况先后通报两期。

  8月10日至9月18日期间,又有江岸区、乔口区、洪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新洲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阳新县、大冶市、茅箭区、张湾区、竹山县、房县、沙市区、荆州区、江陵县、公安县、监利县、洪湖市、松滋市、兴山县、五峰县、当阳市、枝江市、夷陵区、谷城县、枣阳市、宜城市、孝昌县、云梦县、汉川市、鄂城区、华容区、东宝区、沙洋县、京山县、钟祥市、蕲春县、英山县、罗田县、浠水县、武穴市、通山县、嘉鱼县、曾都区、建始县、咸丰县、来凤县、仙桃市等53个县(市、区)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截止9月18日,全省共有80个县(市、区)出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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