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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

  (四)工程建设和管理。重点考核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监督检查、建设程序等情况,工程建成后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
  (五)科技水平。重点考核在农田基本建设中,引入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通过不断创新运行机制,提高农田基本建设的科技含量等情况。
  (六)工程效益。重点考核工程配套是否完整,规划建设目标是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是否实现最大化等情况。
  三、评比办法
  “十二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从2011年开始至2015年结束。考核指标的统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地域特征,考核评比分 3片进行。东片:抚顺、本溪、丹东和铁岭市;中片:沈阳、大连、鞍山、营口、辽阳和盘锦市;西片:锦州、阜新、朝阳和葫芦岛市。竞赛活动每年设立市级政府优秀组织奖8个,设立县级政府优胜奖37个,设立县级政府先进奖8个。对优秀、优胜、先进单位的考核评选,采取由各市互检和省水利厅综合考核相结合,最后由领导小组审定。《“十二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考核评比细则》由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四、奖励办法
  每年“大禹杯”竞赛评选结束后,由省政府进行总结表彰。省政府每年安排“以奖代补”资金2000万元,对获得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优秀组织奖的市级政府,颁发奖杯、荣誉证书和“以奖代补”资金40万元;对获得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优胜奖的县(市、区)政府,颁发奖杯、荣誉证书和“以奖代补”资金40万元;对获得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先进奖的县(市、区)政府,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
  获优秀组织奖的市政府和获优胜、先进奖的县(市、区)政府,每年各评选出4名省级先进个人(先进个人必须是在本地当年从事农田基本建设工作9个月以上,并且工作业绩突出者),由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奖励登记表一式二份,报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水利厅、省人事厅联合予以表彰,由市、县 (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十二五”期间,累计受省表彰3次的个人给予嘉奖,累计受省表彰4次的个人记三等功,累计受省表彰5次的个人记二等功。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农田基本建设工程的补助,受奖单位可以从“以奖代补”资金中提取5%作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大禹杯”竞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提取25%用于补助农建工作经费,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工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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