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以电控税”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推广应用“以电控税”计算机管理软件,规范“以电控税”管理流程,实现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以电控税”工作与公开办税有机结合起来,在严格执行行业最低税负预警值的同时,要进一步增强税务管理透明度,强化群众监督制约机制,严防“人情税”、“关系税”。
六、已全面实行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电费发票的全市各级供电部门,应该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第三点的要求,依照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定期报送电费发票开票电子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具体应以市、县(区)供电部门为单位,按月将下列电价类别的用电户、用电数量及详细清单的电子数据信息传递给同级主管国税机关。
(一)执行大工业电价类别的用户。
(二)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类别的用户。
(三)执行商业电价类别的用户。
(四)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类别,且月用电超过500度的用户。
七、各级供电部门应将电费发票开票电子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对提供虚假数据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各级供电部门应加强对用电户的户籍管理,规范对用电户的电表管理,尽量避免“一户多表”、“一企多表”的供电方式。对从事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的纳税人的电表管理,力争做到“一户一表”或“一企一表”。
九、各级国税机关和供电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积极研究和探索加强对行业税收管理的新路子,逐步建立计算机联网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积极推动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