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在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实行以电控税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在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实行以电控税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税局《关于在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实行“以电控税”税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在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实行“以电控税”税收管理的意见
(市国税局)

  为加强对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公平税负,特制订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以电控税”税收管理意见。

  一、“以电控税”指国税机关按照行业归类办法,对不同行业纳税人的单位耗电税负水平进行综合测算,并分行业统一发布最低税负预警值,然后根据税负预警值对纳税人在一个生产期间内耗电量与其申报的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的配比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明显不匹配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或核定其应纳税款的管理办法。具体方式为“按月申报、税负预警、异常评估、核查结算”。

  二、凡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以消耗电力为主要生产动力、生产中的用电量与其产品产量及销售收入成一定比例关系的纳税人,均可适用“以电控税”管理办法。

  (一)对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实行查账征收的,国税机关应根据税负预警值对纳税人在一个生产期间内耗电量与其申报的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的配比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明显不匹配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

  (二)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款、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按规定进行核定其应纳税款。

  三、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对辖区内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纳税人进行清理摸底,确定控管对象,并严格按税法规定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分别进行调查测算,合理确定各行业纳税人的单位耗电税负水平;同时,要在保持行业单位耗电税负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及市场行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单位耗电税负。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