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0〕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委属各单位:
为落实《
交通运输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安委发〔201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安办〔2010〕63号)要求,进一步推动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的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2010年8月10日-10月31日)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集中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集中行动,在前一阶段的工作基础上,认真分析研判,找准重点问题和突出隐患,结合渝交委安〔2010〕14号文件对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的各项要求,完善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在集中行动期间对以下非法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打击:
(一)无证无照、超载、非法载客和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非法异地检验的船舶;手续不全、证书不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采砂船舶;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滚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等非法夹带危险品;非法从事码头建设、涉水工程作业。
(二)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营运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和企业;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GPS的营运车辆;未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营运客车和企业;未按规定运输易燃易爆品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的营运车辆;机动车非法营运;违反“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的汽车客运站场。
(三)公路超限运输车辆。
(四)高速公路超速、超限超载车辆。
(五)未按规定开展“平安工地”建设的工地;存在“三违”现象较多的工地;违反“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
三、各单位要依法从严对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在集中行动期间,对重点打击的非法违法行为实行“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