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性设计变更是指不改变单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重要结构形式、不增加养护费用和使用成本、不降低使用功能、不影响相关工程质量、不会因此变更而引起其他变更,且引起投资变化不超出批准的单项工程概算的设计变更。
2.重大设计变更指变更单项工程除一般性设计变更以外的或引起的投资变化超出已批准的单项工程概算的设计变更。
三、实施阶段的规划设计变更程序
(一)实物指标变更程序
移民户(或产权所有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复核并签署意见→所在区县协建办(指挥部)会同成勘院、监督评估站、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并张榜公布(公示)→重庆市交委、重庆市移民局审定。
(二)规划变更程序
1.一般性规划变更的程序。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或工程建设单位提出规划变更申请→所在区县协建办(指挥部)初审→监督评估站、单项设计单位审核→所在区县协建办(指挥部)→重庆市交委、重庆市移民局会商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后审定→单项设计单位出具规划变更通知和变更文件。
2.重大规划变更的程序。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或工程建设单位提出规划变更申请→所在区县协建办(指挥部)初审→监督评估站、单项设计单位审核→所在区县协建办(指挥部)→重庆市交委、重庆市移民局会商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区县人民政府、成勘院、长江工程监理咨询公司等单位后审定→单项设计单位出具规划变更通知和变更文件。
3.对于特别重大的规划方案变更,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设计变更程序
1.一般性设计变更的程序。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单项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查论证→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会商区县协建办(指挥部)审核→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监理机构下发工程变更令。
2.重大设计变更的程序。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单项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查论证→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会商区县协建办(指挥部)、成勘院、监督评估站审查后提出变更初步意见→重庆市交委、重庆市移民局会商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勘院、长江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审核→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监理机构下发工程变更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