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有关案卷、统计报表等;
(四)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由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若干考核小组。
公众评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考核结束后,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公众评议情况, 提出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意见向被考核对象通报。考核对象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五日内向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论通知申诉的考核对象。
考核意见经本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照相应标准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当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考核方案,予以加分或者提高等次: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的创新举措被省级以上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未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并向本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