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加强行政许可(审批)情况监察,提高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效率;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五)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准确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加强制度建设:
(一)起草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建立健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向社会公布等制度;
(三)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
第十一条 规范行政执法: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全面实施和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主体合法、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符合法律要求;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定向社会公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五)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
(六)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有关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考评;
(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先例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探索开展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
(八)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按时报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年度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