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地方铁路运价执行政策有关问题的函复
(宁价费发[2009]61号)
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落实<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地方铁路运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承运货物运价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大古铁路运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3]103号)和《关于规范地方铁路运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9]59号)规定执行。对区内电厂电煤运输不分距离远近,运价统一为0.24元/吨公里。
二、经企业自有的专用线运输货物,每次只能收取一次取送车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77元,收取范围为到达站中心至卸车点(或交接站)取送车。
三、你公司铁路货物运输杂项作业收费、铁路延伸服务费、铁路自备车收费及认为收费标准不合理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规定,由你公司向自治区物价局提出核定或调整的申请,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大古铁路施工期间临管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经发[1995]163号)、《关于大古铁路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经发[1996]2号)和《关于宁夏大古铁路有限公司执行有关收费政策的批复》(宁价费发[2008]17号)同时废止。